教育部要求對研招違規違紀絕不姑息
近日,教育部會同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召開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安全工作視頻會議,部署考試安全工作。
翁鐵慧強調,研究生招生考試是重要的國家教育考試,做好考試安全工作,是國家教育考試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建設水平的重要體現。各地各相關單位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完善考試安全治理體系,提高考試安全治理能力,把研考安全制度機制更好地轉化為治理效能。翁鐵慧要求,各地各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研考安全工作,緊盯關鍵環節,切實加強高校自主命題、試卷安全保密、考場組織管理、考務人員培訓、環境綜合治理等工作。要狠抓工作落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制度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強化監督檢查,全力以赴做好研考組織實施各項工作。對于考試招生違規違紀行為,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對于涉考違法犯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厲打擊。
《刑九》及兩高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條增設并規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或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釋》明確規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等情形,均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章無涯、呂世龍、張夏陽等組織考試作弊案
2016年12月24日上午,章無涯、呂世龍、張夏陽、張宗群、李倩、章峰組織33名考生在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管理類專業學位聯考綜合能力考試中作弊,章無涯、李倩、章峰在不同酒店為在三個考點參與作弊的考生發送答案。【詳細】
侯慶亮、虎凱代替考試案
2015年10月間,被告人虎凱通過他人聯系被告人侯慶亮,讓其代替自己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慶亮代替虎凱參加上述考試中的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科目時,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虎凱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詳細】
武漢破獲研究生統考作弊案:作弊耳機米粒大,刑拘3人
去年12月25日,買答案的“泥濘”落網。該男子姓張,29歲。他交代,向晏某購買答案后,他還通過其他渠道弄了一套作弊器材。在考研的那兩天,他收到了“槍花”發來的答案,再用作弊器材發給考場內的考生宋某。但由于該答案準確率不高,宋某并沒有通過考試。 【詳細】
寧夏隆德宣判一起組織考試作弊案
從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五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公平公正的考試制度,單獨或合伙在國家考試中組織了五起考試作弊,他們從網上或上線購買作弊器材和考試答案,以向考生提供作弊器材和答案的方式向考生收取費用,并組織考生在考試中作弊,在考生通過考試后,另外收取高額費用。 【詳細】
男子找的考研“槍手”剛入考場就被查出 4人獲刑
澎湃新聞從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獲悉,7月30日,被告人吳某某等4人因犯代替考試罪一審被判刑。其中,吳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與前罪未執行的拘役一個月二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進行并罰,決定執行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詳細】
新修訂《教育法》有關考試作弊的法條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解讀:對考試舞弊行為進行“全鏈條打擊”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師范大學教授盧建平認為,當前考試舞弊行為已經形成一個完整的產業鏈,刑法對組織者、提供幫助者、出售試題答案者、替考者、被替考者的“全鏈條打擊”,體現了維護國家考試制度的重要性。特別是“槍手”與雇主都要受到拘役或者管制的刑法處罰,這也彰顯了國家更加注重維護社會誠信的態度和決心,其警示和教育意義非常明顯。除了打擊范圍擴大,這次作弊入刑的另一個特點就是處罰力度加大。如,對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入刑,這一罪名的刑罰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現在這一行為,如情節嚴重,面臨的刑罰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也就是說,原來的最高刑成了現在的最低刑,懲罰力度明顯提升。 【詳細】
解讀:教育法修正案和刑九形成打擊考試違法行為的合力
此次修法對于過去一直想重力懲治但于法無據的考試作弊行為,有了明確規定。記者在采訪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時,他說:“在目前制定《考試法》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這次修改教育法加大懲治考試作弊行為的力度,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對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試成績、停止參加考試1年以上3年以下;對組織、幫助作弊者給予罰款、行政拘留;對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負責人員給予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等。”孫霄兵認為,這一修正,為嚴肅打擊考試作弊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九)》將嚴重考試舞弊行為納入刑事處罰范疇,新增了組織作弊罪、替考罪等,“這樣,教育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有關內容可實現相互銜接,形成打擊考試違法行為的合力”。